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获取、编辑、发布服务许可证"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包括其控制的单位)或者新闻宣传部门主管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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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条例
第二章发牌
第五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通过互联网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户、即时消息工具、直播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获得许可,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禁止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收集发布服务、转载服务和通信平台服务。
第六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2)主要负责人和主编为中国公民。
(三)有适合服务的专职新闻编辑、内容审计师和技术支持人员。
(4)建立健全的互联网新闻和信息服务管理系统
(5)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
(六)有适合提供服务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收集出版服务许可证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包括其控制的单位)或者新闻宣传部门的主管单位。
合格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实行专门的管理单位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另行规定。
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还应当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备案手续。
第七条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与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商投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作,应当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八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访编辑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干预网络新闻信息获取、编辑业务。
第九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对象为中央新闻单位(包括其控制的单位)或者中央新闻宣传部门主管单位的,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并决定;申请对象为地方新闻单位(包括其控制的单位)或者地方新闻宣传部门主管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并决定申请对象是否为另一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并首次审查后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必须继续从事互联网新闻和信息服务活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申请续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定期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许可证的受理情况和决定。
第十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要负责人、主编为中国公民的证明
(二)专职新闻编辑、内容审计师和技术支持人员的资格
(3)因特网新闻和信息服务管理系统
(4)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和技术保障
(5)因特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安全评估报告
(六)法人身份、所在地、资本、所有权结构等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